用户想了解的是在交通事故责任未得到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取回被扣押的车辆。理论上讲,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即便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持有异议而拒绝签字,只要完成法定程序并确保安全,通常是可以取回自己的车辆的。
首先,从法律程序角度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表明即使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只要过了法定期限且无其他合法阻滞理由,不影响其行使取回车辆的权利。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意味着,只要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取证结束,原则上不应继续扣留事故车辆,除非有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调查。
第三点,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可知,“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由此可见,扣留车辆的目的在于收集证据,一旦目的达成,即应解除扣留。
第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注重实质正义而非形式上的签字认可,因此即便未签字,也不影响事故处理进程和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这些条款确保了行政机关在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尽管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并拒绝签字,但只要满足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仍然有权取回自己的车辆。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与交警部门进行有效沟通,确保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