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保险受益人的指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及第1129条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包括未成年人。这意味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明确将未成年人设定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受其年龄限制。
二、未成年人受益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当未成年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时,其监护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其受益权,不得损害其权益。此外,《民法典》第658条要求,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本人,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确保未成年人受益权的实现。
三、未成年人受益权的变更与撤销
《民法典》第1130条指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权变更受益人或撤销受益权的指定。但涉及未成年人受益权的变动,需遵循《民法典》第35条的原则,确保变更或撤销行为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并可能需要得到法院或监护人的同意。
四、未成年人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
《民法典》第35条及第34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获得的保险金等财产,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57条,保险金应专用于满足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合理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五、保险金纠纷的解决
在涉及未成年人保险受益权的争议中,《民法典》第46条、第47条及第1133条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未成年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变更受益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总结::《民法典》全面规范了未成年人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各项权益。从受益人的指定、权益保护、变更与撤销、保险金管理使用到纠纷解决,均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旨在确保保险金真正服务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福祉。监护人、保险公司及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维护未成年人保险受益权的合法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