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当事人确定
《民法典》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确定。保险合同中涉及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部分,应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二、保险金额确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按照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如果保险价值大于保险金额,则按照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
2. 如果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则按照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
三、保险期限确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可以载明保险期限,但不载明具体的起止日期。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责任;如果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或者给付责任。
四、保险责任范围确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对责任范围的约定,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如果保险责任范围过于宽泛或者过窄,可能导致投保人的损失得不到保障。
五、争议解决方式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采用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也可以协商一致决定使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确定保险合同中的各种事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范围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同时,保险合同当事人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确定保险合同中的各种事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范围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同时,保险合同当事人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