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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但被保险人离开?

用户:197****6908 澄江县 2024-04-26 15:22 保险理赔 浏览量:3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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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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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权:根据《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和婚姻家庭权利”。其中,对于被保险人的生理缺陷或特定情况下的生存权,根据《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保障。

2. 医疗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873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离开前已经接受并履行了医疗保健服务,并且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过错,那么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投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68条的规定,“受益人在给付保险金后请求减少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合同未约定的,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益人在离开前购买了保险,而且保险条款中规定了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4. 健康维护:根据《民法典》第1874条的规定,“受益人接受并且继续履行医疗保健服务的,不影响其请求减少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权利。”

5. 财产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或者双方就该共同财产达成协议将其变更为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决定该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人身权、医疗损害赔偿、投资损失、健康维护和财产损失等各个方面。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结: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人身权、医疗损害赔偿、投资损失、健康维护和财产损失等各个方面。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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