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利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372条,投保人在设立保险合同时,有权自主选择受益人。两个受益人的设置并未违反平等性原则,只要双方都同意并符合合同约定。
1:份额分配《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保险合同可以约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明确份额的,一般视为等额享有。若需指定不同份额,应在合同中明确。
2:知情同意根据《民法典》第1580条,任何变更受益人都需要经过所有现有受益人的知情并书面同意,否则可能构成合同变更,影响权益。
3:权利行使当主保险金发生赔付时,多个受益人应共同行使请求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受益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4:纠纷解决如受益人间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民法典》第159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总结::在设置保险受益人时,尽管可以有两个,但需遵循平等、知情、明确份额等原则,同时注意权益行使和纠纷解决方式。任何权益变动都需依法进行,尊重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