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对于保险受益人的设立,其是否可以写为“姐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因为,“姐妹”这一称谓通常用于描述亲生姐妹或配偶的子女,而保险受益人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情况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并不具有亲生关系。
以下是根据《民法典》的第五编第八章第七节关于保险权益的法律规定进行的分析:
1. 保险利益的产生和实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享有的利益,它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来获取。因此,保险受益人的存在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受益人的身份并不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而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产生的。
2.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金,这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则保险金应归受益人所有。
3. 受益人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的情况下,有义务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支付保险金。
4. 受益人的身份具有临时性。根据《民法典》的解释,保险受益人的身份通常是暂时的,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后,他们的身份才会变为永久性的。
5. 父母的子女不能成为受益人。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无法构成保险合同的基础,所以他们不能成为保险受益人。
综上所述,虽然在中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可以写为“姐妹”,但它们的存在是由保险合同确定的,并且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生存结果会影响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受益人的身份通常是暂时的,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后,他们的身份才会变为永久性的。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在中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可以写为“姐妹”,但它们的存在是由保险合同确定的,并且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生存结果会影响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受益人的身份通常是暂时的,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后,他们的身份才会变为永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