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订立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在意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指定受益人。《民法典》第1183条明确指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单位购买的意外保险受益人首先应以保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二、未指定受益人时的处理
若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此时,意外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继承。
三、受益人资格丧失或放弃权益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此情况下,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此时保险金也将按上述第二点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四、受益人变更
《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受益人的变更事宜,但根据《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单位作为投保人,有权依法变更意外保险的受益人,但需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五、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受益人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受此时效约束,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行使,否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单位购买的意外保险受益人主要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如合同中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则该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若未指定或受益人丧失资格、放弃权益,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单位作为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人。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上述分析均严格遵循《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结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总结:单位购买的意外保险受益人主要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如合同中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则该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若未指定或受益人丧失资格、放弃权益,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单位作为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人。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上述分析均严格遵循《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结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