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里的保险受益人通常由学校指定或者指定监护人。具体的法律依据可能会因地区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监护人。”这里的“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是指因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此时可以通过法院指定其为新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里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是指监护人没有尽到对孩子的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如果因此对孩子造成了伤害,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总的来说,学生的保险受益人主要是学校,具体是由学校指定或者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家长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新的监护人。同时,学校也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总结:总的来说,学生的保险受益人主要是学校,具体是由学校指定或者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家长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新的监护人。同时,学校也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