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确实存在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以下是一些详细解释和参考来源:
1. 《民法典》第1189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是,被保险人身故前与保险人订立过书面协议,且该协议未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被追认的除外。”
因此,即使投保人在其死亡时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但只要被保险人身故前与保险人订立了书面协议,且该协议经过法院确认有效或超过了法定期限未被追认,那么保险受益人依然可以由近亲属申请。
2. 《民法典》第634条也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保险金请求权人。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有权向保险金请求权人请求支付保险金。”
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并且只要有被保险人身故的事实,就有权利要求保险金请求权人支付保险金。
3. 在《保险法》中,也有关于保险受益人的设定,即如果被保险人生前有财产遗嘱,那么受益人就是遗嘱指定的人。如果没有遗嘱,那么保险金的分配将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4. 如果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去世,那么他/她的遗产将按其指定的比例分配给其近亲属。然而,如果他/她留下的遗产不足以支付所有费用,那么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分割其遗产中的各项财产。
综上所述,虽然在实践中,保险受益人是否可以指定多个,这可能会因具体的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不过,只要保险受益人在其死亡后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那么无论被保险人身故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应由他的近亲属进行处理。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在实践中,保险受益人是否可以指定多个,这可能会因具体的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不过,只要保险受益人在其死亡后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那么无论被保险人身故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应由他的近亲属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