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事活动中,《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知识产权。”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名字应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否则将构成对被保险人人格权的侵害。
二、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受益人,则该受益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任何年龄、健康状况或其他可以独立做出判断的成年人都可能成为受益人。”
三、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可以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者同意,也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但是,被保险人应当书面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并且不能变更其指定。”因此,对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问题,没有硬性规定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但被保险人有权决定其受益人。
四、根据《民法典》第1120条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有关费用,除保险公司明确拒赔或经调解达成协议外,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受益人在支付保险费后,就拥有了对保险事故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五、根据《民法典》第83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受益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被保险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受益人的确定方式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同时,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因此,建议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详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避免因为不当之处而产生纠纷。
总结:综上所述,受益人的确定方式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同时,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因此,建议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详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避免因为不当之处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