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可以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写给其他人。这是《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
1. 自愿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82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2. 相关人员不知情:《民法典》第183条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为其指定代为履行继承义务的,由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的人代为履行。”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在死亡后,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为他指定继承人,那么他的遗嘱就可能由他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的人代为履行。
3. 无权代理:《民法典》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未在代理权限内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对相对人不发生效力。”
4. 疏忽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责任主体的除外。”
5. 附条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190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此,尽管保险受益人可以选择将保险利益赠予他人,但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保险受益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受益人保险的利益情况,并确保受益人理解并接受这一条款。
总结:因此,尽管保险受益人可以选择将保险利益赠予他人,但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保险受益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受益人保险的利益情况,并确保受益人理解并接受这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