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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4号采矿权?

用户:159****5231 滦县 2024-10-25 23:40 自然资源 浏览量:47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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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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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的问题似乎是在询问关于2011年14号采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具体情况。他可能关心的是这个采矿权的所有权、使用规定、期限、许可条件以及可能存在的变更或终止情况。

  1. 所有权确认: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所有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这意味着2011年14号采矿权属于国家,个人或企业通过合法程序获得使用权。

  2. 使用规定:依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开采者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同时需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开采,不得越界、超深开采。

  3. 权限期限:《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0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延续。

  4. 许可条件与变更:《矿产资源法》第17条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能力等条件。如需变更采矿权主体或矿区范围等,需经原发证机关批准。

  5. 终止与法律责任:若违反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40-42条,可能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用户关注的2011年14号采矿权的具体情况,主要涉及国家所有权、使用者的义务和权利、权限期限、变更要求及违法后果等方面,这些内容均受到中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的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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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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