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风险保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对因生命、身体遭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适用侵权责任法。因死亡或者伤残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
2. 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财产损失。”
3. 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财产风险保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婚姻法另有规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2.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给他人的,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三、家庭责任承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2.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但如果是一方婚前个人债务,且另一方对此事毫不知情,那么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四、特殊情况下优先支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但尚未确定如何清偿或各自承担多少份额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2.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对该项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
五、离婚后再行赔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存在遗弃、虐待、家庭暴力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
2.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与其他诉求合并行使。但若其他诉求得到满足,则不能再次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总结:2.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与其他诉求合并行使。但若其他诉求得到满足,则不能再次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