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利益的归属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生存期满后的特定领取,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受益人:配偶、子女、父母。”
二、指定受益人的效力
在某些情况下,如《保险法》第32条规定的家庭生活中的继承问题,指定受益人可以替代法定继承人进行遗产分配。
三、指定受益人与法定继承权的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3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另一方已将其指定为受益人,则后者享有法定的保险金领取权。然而,此规定并不排除遗嘱对指定受益人权利的影响。
四、遗嘱的效力
遗嘱是被保险人对自己财产和生存期间享有的权利的书面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遗嘱可以修改或撤销原投保合同的部分内容,包括指定受益人的设置。因此,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改变了原投保合同中关于指定受益人的设定,那么更改后的指定受益人可能享有新的保险金领取权。
五、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后,需要承担支付保险费、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责任。同时,他也可以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金,并在必要时请求法院撤销因指定受益人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总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学生死亡保险赔偿受益人既可以由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来指定,也可以由其遗嘱指定。指定受益人与法定继承权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及遗嘱的存在与否。在确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给哪个人时,应当考虑以上所有因素。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更改指定受益人的设定来改变保险金的支付情况。在享受保险金带来的利益的同时,被保险人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