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人权益保障**:根据《民法典》第33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承包人购买土地保险,实质上是为保护其使用权期间的收益和风险提供保障,受益人应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
1:保险合同主体《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因此,承包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利益的直接享有者。
2:损失补偿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承包人是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3:农业政策支持政府对农业保险有扶持政策,如《农业保险条例》。承包人购买土地保险可能获得政府补贴,这部分收益也间接归承包人所有。
4:风险管理保险还可帮助承包人管理运营风险,保障其持续经营。《民法典》第1186条强调,合同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土地保险即在此范围内,承包人受益于降低风险后的稳定收益。
总结::在个人承包土地保险中,土地承包人作为实际使用方和合同主体,享有保险合同下的权益,包括损失补偿、风险管理和可能的政府补贴等。保险的受益人主要为承包人,以保障其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