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离婚后可怜的孩子们”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和解答。在法律层面上,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的孩子通常享有与同龄人的平等权益,包括教育、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孩子的父母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子女教育费用或医疗费用,可以考虑通过政府或社会公益组织申请临时救助金或者家庭经济援助政策。
其次,在财产分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应分得的财产份额,这不仅涉及物质上的分割,也涉及到精神层面的补偿,如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
再者,在抚养权的分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抚养权的归属是基于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可能包括部分义务和部分权利的承担比例。
此外,关于子女探望的权利,《民法典》第23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这意味着即使双方离婚,子女仍可享受探视权。然而,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则取决于具体情况,比如是否愿意进行探望,以及探望的方式如何(如视频通话、电话等方式)。
最后,关于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综上所述,离婚后,孩子作为受保护的对象,其权益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无论是财产分割还是抚养权的分配,都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所有当事人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关怀。同时,探望权也是子女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