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采矿权期限届满后,矿产资源所有者或开采者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继续盈利或者转型发展的相关法律问题。
采矿权续期: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矿权人需要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批准延续登记,换发采矿许可证。但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批准需考虑国家规划、资源储量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资源补偿与转型:采矿结束后,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负责恢复被破坏的地表植被和生态环境,如果矿山闭坑,还应进行闭坑处理。同时,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可能需要支付土地复垦费用。对于企业转型,政府可能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经济补偿,但这主要取决于地方政策。
地下空间利用:采矿结束后,地下空间可能仍有开发利用价值。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所有权人可依法对地下资源、埋藏物享有所有权,但使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
矿山公园开发:一些具有特殊地质地貌或历史文化价值的矿区,可以申请建设为矿山公园,发展旅游业。这需要遵循《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规,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废旧资源回收: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矿石属于固体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可以投资设立或合作废旧资源回收项目,实现经济效益和环保双重目标。
总结:采矿权到期后的盈利方式多样,包括申请延续、资源补偿、土地复垦后的再利用、开发矿业遗产旅游以及废旧资源回收等,但均需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