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第194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张某是否为保险合同受益人,首要取决于保险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张某为受益人,则其享有受益权。
二、投保人指定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据此,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张某即为保险合同受益人。
三、被保险人同意或指定
《民法典》第1183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在被保险人同意或亲自指定的情况下,张某可成为保险合同受益人。被保险人的同意或指定应遵循自愿原则,且需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定受益人身份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在无明确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等特定情况下,张某若符合法定继承顺序,可依法成为保险合同受益人。
五、受益权变更与丧失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此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将丧失受益权(《民法典》第1186条)。张某如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上述导致受益权丧失的情形,其受益人地位得以维持。
综上所述,判断张某是否为保险合同受益人,需综合考量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指定情况、法定受益人身份以及受益权是否存在变更或丧失等因素。具体结论需结合个案事实及法律规定进行严谨分析。
总结:综上所述,判断张某是否为保险合同受益人,需综合考量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指定情况、法定受益人身份以及受益权是否存在变更或丧失等因素。具体结论需结合个案事实及法律规定进行严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