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采矿权出让的管理和相关规定,希望了解在采矿权的授予、使用、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和责任义务。
采矿权出让主体: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9条的规定,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让方式:《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与变更:《矿产资源法》第36条指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进行开采,并定期报告开采活动。采矿权人需要变更采矿权证所载事项的,应当经原发证机关批准。
转让与继承:《矿产资源法》第38条规定,采矿权人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但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37条进一步明确了转让的条件和程序。采矿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采矿权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延续采矿权。
终止与注销:采矿权有效期满或者未完成最低开采量不再开采的,以及因迁移、压覆等原因需要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闭坑手续,交回采矿许可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封闭、平整矿区场地,恢复生态环境。
总结:中国的采矿权出让管理主要涉及采矿权的获取方式、使用要求、变更、转让、继承及终止等环节,均需遵守《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