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与地位:在保险金信托中,次要受益人是指在主要受益人无法或者放弃接受保险金时,有权接续取得保险金的人。根据《民法典》第1132条,受益人的权利顺序由信托合同明确约定,次要受益人在主要受益人之后享有权益。
2. 权益保障:《民法典》第938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这意味着,即使次要受益人并非首要受益人,其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不会因委托人或主要受益人的债务问题受到影响。
3. 权利行使:次要受益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行使权利,如主要受益人死亡、丧失接受能力或明确放弃权益等。《民法典》第1134条指出,受益人的权利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这包括了次要受益人权利的触发条件。
4. 保险金的分配:根据《民法典》第937条,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保险金。因此,次要受益人在满足条件后,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约定向其分配保险金。
5. 变更与撤销:次要受益人的设定可以变更,但需遵循《民法典》第935条的规定,即必须经原受益人同意或法院裁决。同时,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也可预设撤销权,但必须在不损害受益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总结::保险金信托中的次要受益人,其权益由《民法典》等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法律保障。他们在特定情况下可继受主要受益人的权利,且其权益独立、不可侵犯。次要受益人的权利行使、保险金分配以及变更、撤销等问题,均需严格依照信托合同和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