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越界采矿案是指在辽宁省抚顺市发生的,某矿业公司在其合法划定的矿区范围之外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企业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行采矿,则构成了上述条款所述之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该案件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则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责任:除了直接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还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果越界采矿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则还需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因越界采矿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损方有权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行政监管与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相关部门需依法依规调查取证,确保程序正当、证据确凿后才能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总之,抚顺越界采矿案不仅涉及到对矿产资源管理法律的违反,也可能触及到环境保护及民事赔偿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责任。面对此类问题,企业及相关个人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