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约定合同内容。因此,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厂家是合法的,只要此约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保险利益原则:《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基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厂家对保险标的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如产品责任险,那么他们作为第一受益人是有合理性的。
3. 权利义务对等:《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若厂家承担了保费或者有特殊风险保障需求,他们成为第一受益人符合这一原则。
4. 保险金支付:《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若厂家是被保险人或有特别约定,他们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接收保险赔偿。
5. 受益人变更:《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且可变更。因此,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厂家作为第一受益人的约定是可以变更的。
总结::在遵守《民法典》等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保险合同可约定厂家为第一受益人,这体现了合同自由、保险利益、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并遵循了保险金支付与受益人指定的法律规定。然而,具体操作需确保不侵犯其他合法权益,并遵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