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关于董某军非法采矿案件的法律责任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的分析:
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某军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
违法所得与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董某军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了环境破坏或他人财产损失,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董某军可能会面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等。
刑事责任:如前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董某军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刑罚将根据其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环境修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董某军还可能需要承担环境修复的责任,包括恢复被破坏的土地和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董某军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及环境修复责任。建议董某军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同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进一步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