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采矿滑塌事故中,属地责任的具体内容及法律依据。
事故责任主体确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采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滑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属地政府监管责任: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滑塌事故发生后,应组织事故调查,查清原因、认定责任。
未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若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警告、罚款、处分等行政责任,甚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滑塌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采矿企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属地政府如存在监管失职行为,可能需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因公权力行使不当导致的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公众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举报。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于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采矿滑塌事故中,属地责任主要包括:采矿企业的直接责任,属地政府的监管责任,未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公众有权参与监督,政府应建立并完善相关举报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