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主体:在签订人寿保险少儿终身受益险时,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需确保具备相应资质,同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保险对象: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未成年人可成为受益人,但需由其法定代理人决定受益份额和受益期限。保险公司应核实被保险人身份及其与投保人的关系。
3. 权利与义务:家长购买保险时,有支付保费的义务,同时享有保险金给付的权利。如未按时缴费,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解除。《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 受益权转移:受益人的变更需经过法定程序,如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否则,一般需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并书面确认。《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 终身受益与终止:终身受益险的受益权通常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如被保险人在未成年期满后仍生存,保险公司需继续履行保险责任,直至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结束。《民法典》第565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总结::人寿保险少儿终身受益险在签订过程中,遵循《民法典》的规定,强调合同主体的资格、保险对象的权益、权利义务的履行、受益权的变更以及保险责任的持续性。家长需充分理解合同条款,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