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在采矿权整合后,原采矿权人的权益如何界定?
采矿权整合后的主体变更: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采矿权整合实质上是采矿权的合并或分立,原采矿权人在整合后可能不再直接享有采矿权,但其权益应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妥善处理,如经济补偿、股权置换等方式实现。
权益保护与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在采矿权整合过程中,应对原采矿权人的投资及预期收益进行公正评估,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18条)。同时,《物权法》第121条也规定,原采矿权人对其依法取得的采矿权,有权依法使用并获得收益。
合同约定与履行:原采矿权人在整合前签订的相关合同依然有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继续履行(《合同法》第8条)。因此,整合方案应充分尊重和执行原合同条款,保障原采矿权人的合同权益。
补偿与赔偿机制:若采矿权整合导致原采矿权人权益受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尽管该条例主要针对土地征收,但在权益保护原则上具有参考价值)。
法律救济途径:原采矿权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采矿权整合后,原采矿权人的权益将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得以调整和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变更后的经济补偿、权益评估、合同履行、损害补偿以及法律救济等措施,确保其在矿业资源整合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