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主要是在询问“新设采矿权”和“新立采矿权”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的具体含义及其区别,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概念界定:首先,“新设采矿权”和“新立采矿权”这两个术语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定义。通常情况下,可以理解为获得新的采矿权利的过程。但根据具体的背景和操作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新设采矿权”可能更多地指新建矿山项目时申请采矿权的过程;而“新立采矿权”可能更倾向于指在原有采矿权基础上进行变更或扩展的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这表明设立新的采矿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审批流程: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有关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这进一步说明了设立新的采矿权之前需要完成的工作。
权利变更:对于“新立采矿权”,虽然没有直接对应的法律条款,但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出租给他人”的规定可以看出,任何权利的变更都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法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综上所述,无论是“新设采矿权”还是“新立采矿权”,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地取得和使用采矿权。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所有行为均符合最新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