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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与采矿权价值?

用户:151****3677 赤壁市 2024-10-23 17:43 自然资源 浏览量: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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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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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希望了解采矿权价款与采矿权价值的区别及其法律含义。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定义区别: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而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时收取的费用。采矿权价款是具体的经济支付,而采矿权价值则是采矿权本身的市场评估价值。

  2.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第六条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3. 评估方法: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采矿权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可比销售法等。采矿权价款则通常由国家或地方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资源储量等因素确定。

  4. 法律效力: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是取得采矿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5. 法律责任: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不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此外,《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于欠缴、少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

综上所述,采矿权价款是国家收取的具体费用,而采矿权价值是市场评估的结果。了解这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更好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矿产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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