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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人与采矿权不统一?

用户:155****7167 大庆市 2024-10-23 17:42 自然资源 浏览量:27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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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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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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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希望了解在采矿活动中,当采矿人与采矿权不统一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以下是针对该问题的详细法律分析:

  1. 采矿权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人必须是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如果采矿人与采矿权人不一致,则可能存在非法转让或借用资质的情况。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如果采矿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存在非法转让或借用资质的协议,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4.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5. 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采矿人与采矿权人不统一导致第三方受损,采矿人和采矿权人均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采矿人与采矿权不统一可能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建议相关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采矿活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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