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原有采矿权灭失后如何重新设立新的采矿权,以及相关法律程序和要求。
采矿权灭失的定义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采矿权因法定原因终止,包括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等情形。采矿权灭失后,原采矿权人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重新申请采矿权的条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采矿权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并提交地质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必要文件。重新申请采矿权时,需确保满足上述条件。
申请程序: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应向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具体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决定等环节。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因此,重新申请采矿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原有采矿权灭失后,重新申请采矿权需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合法合规。建议在申请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顺利取得新的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