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问题是:采矿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是否对周边图书资源构成损害,以及受害者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和救济途径。
环境污染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采矿活动确实导致了环境污染,并对图书等财产造成损害,采矿企业或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图书的损坏、修复或重置费用,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还可请求惩罚性赔偿。
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一旦图书受损事实及采矿污染行为得以证实,除非采矿方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或有法定免责事由,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除民事赔偿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若采矿污染达到严重程度,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这强化了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受污染影响的文化资源,如受损图书所在的图书馆或文化机构,可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公益诉讼途径维护公共利益。
总结而言,面对采矿污染导致图书资源受损的情况,受害者可依据《环境保护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可能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存在严重环境污染行为时,还可能触发行政、刑事责任,且可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