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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采矿越权?

用户:189****6214 乾安县 2024-10-23 16:23 自然资源 浏览量:23032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想了解的是关于井下采矿过程中出现越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具体而言,是想知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救济途径。

  1. 行为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明确了什么是“越权”行为。
  2. 行政处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提供了相应的处理依据。根据该法第44条至第50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 民事责任:如果因越界开采矿产导致他人财产受损或环境破坏,《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除了行政责任外,还存在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4. 刑事责任:当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明确指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救济途径: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井下采矿中的越权行为不仅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而且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面对此类问题时,企业及相关个人应积极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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