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确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第1157条,投保人有权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益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意思表示真实指定受益人需基于真实意愿,不得受欺诈、胁迫等非自愿情况影响,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权利与义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无须对保险事故承担责任,除非有法定事由如债务清偿等,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变更与解除投保人有权利在保险期间内变更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公司并征得原受益人同意,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受影响,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4:隐私保护受益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其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公开,民法典第1103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总结::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指定,既体现了投保人的自主权,又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确保了各方权益的平衡。同时,尊重受益人的隐私和权利,是制定和执行此类信托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