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深高级律师,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保险第一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详细分析:
1: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和第1258条,保险合同为诺成性、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受益人为第一受益人。《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因此,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受益人即为第一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未指定受益人时的法定继承人若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此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关于继承的规定,作为第一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3:受益人变更《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后的受益人即为新的第一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4:受益人资格丧失《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此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法定继承人作为第一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5:受益顺序与份额《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在有多个受益人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受益顺序和份额确定第一受益人。若未约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第一受益人身份的确定,主要依据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法定继承关系、受益人变更情况、受益人资格丧失与否以及受益顺序与份额的设定。保险合同中的明确指定受益人为首要考虑对象,其次考虑法定继承人、变更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者及受益顺序与份额等因素,以此确定保险第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