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先生为其妻子乙女士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他们的儿子丙为受益人。甲先生不幸去世,保险公司需向丙支付保险金。
1:受益人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928条,保险合同可以约定或者法定受益人。本案例中,甲先生明确指定儿子丙为受益人,故丙是约定受益人。
2:受益权的性质依据《民法典》第929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此权利不因甲先生与乙女士的婚姻状况变化或甲先生的死亡而受影响。因此,即使甲先生与乙女士离婚,丙的受益权仍然有效。
3:受益顺序和份额若甲先生未明确指定受益份额,根据《民法典》第930条,受益人享有的权益按比例分配。但本案例中,甲先生已指定丙为唯一受益人,无需考虑份额问题。
4:受益权的丧失若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负有故意杀害或伤害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931条,其丧失受益权。在本案例中,无此类情况,丙的受益权不受影响。
5:保险金的支付根据《民法典》第932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确认保险事故后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需向丙支付保险金。
总结::在本案例中,甲先生为乙女士购买的人寿保险,指定儿子丙为受益人,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丙作为约定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金,且其权益不受父母婚姻状况影响。保险公司有义务在确认甲先生死亡后,向丙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