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益,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这意味着投保人有权决定谁将成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受益人,这可以是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指定受益人的行为需遵循自愿原则,且需符合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二、法定受益人
若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无法享有保险金权益的,《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继承。此时,补充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即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受益人变更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申请变更受益人。这种变更需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后的受益人信息应记载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以确保保险金请求权的转移合法有效。因此,受益人并非一经确定便不可更改,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四、受益人资格丧失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丧失受益权。此外,根据《保险法》第43条,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有故意杀害、伤害等行为的,同样丧失受益权。这些规定旨在维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防止道德风险。
五、受益人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同时,根据《保险法》第23条,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受益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补充医疗保险的受益人主要由投保人指定,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成为受益人。受益人资格可依法变更,但存在因特定违法行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且该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总结:综上所述,补充医疗保险的受益人主要由投保人指定,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成为受益人。受益人资格可依法变更,但存在因特定违法行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且该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