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被保险人有权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是信托设立的基础,其生存或死亡触发保险金给付,进而启动信托运作。因此,被保险人可作为保险金信托的直接或间接受益人。
二、投保人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指定受益人。在保险金信托中,投保人通常为财产所有人,通过购买保险并设立信托,将保险金转为信托财产,供自己或指定的受益人享受权益。故投保人可作为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
三、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在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情形下,保险金可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成为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
四、指定受益人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这些受益人依法享有获取保险金及信托收益的权利。
五、信托条款约定的其他受益人
《民法典》第1142条指出,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可以载明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益人、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以及受托人的选任方式等事项。据此,信托文件中可根据委托人意愿设定其他类型的受益人,如慈善机构、特定项目或事业等非自然人主体,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可成为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
总结::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主要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以及信托条款约定的其他受益人。这些受益人的确定与权利行使,均须遵循《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信托设立及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保险金的有效运用与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