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案例为甲乙两人为共同生活购买了一份两癌保险,约定在乙方患上癌症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但在甲乙结婚后,乙方突然患上了乳腺癌,经诊断,肿瘤已扩散至淋巴结,并对甲构成严重威胁。
二、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护理费。”因此,在乙方患病期间,甲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2.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所有个人财产和他们依法应当继承的其他财产。”乙的乳腺癌属于法定继承范围内的财产,故乙有权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
3.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在甲乙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若乙因乳腺癌病情加重,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
4.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甲乙双方均应对子女负有抚养责任,除非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双方达成协议放弃抚养权。
三、结论
综合以上法律依据,甲乙两人为共同生活购买的两癌保险具有法律效力,具备保险保障功能。但在甲乙结婚后,乙方患病并不幸患上了乳腺癌,根据法律规定,甲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且享有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同时,若双方未解除保险合同,乙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抚养责任。
总结:综合以上法律依据,甲乙两人为共同生活购买的两癌保险具有法律效力,具备保险保障功能。但在甲乙结婚后,乙方患病并不幸患上了乳腺癌,根据法律规定,甲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且享有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同时,若双方未解除保险合同,乙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抚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