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关注的是在离婚后单身女性在社会交往和法律上的一般称谓,以及可能涉及的权益保障和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看,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规定。
1:人格称谓离婚后的单身女性仍被称为“女士”或“小姐”,这是基于《民法典》第98条,公民享有姓名权,包括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她们的身份并未因离婚改变,除非她们选择更改。
2:民事权利单身女性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等,《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继承权离婚并不影响其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使离婚,也依然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
4:抚养权与监护权若为母亲,她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监护权,但具体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执行。
5:社会支持社会应尊重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和帮助,但具体由《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专门法规细化规定。
总结:,离婚后的单身女性,在法律上与婚前并无本质区别,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她们的称谓通常基于尊重和人格独立,而其权益则受到《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