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中,死亡受益人并非一定是被保人,而是由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指定的。以下是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的分析:
1: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1372条,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主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因此,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设定属于双方协商的结果。
2:投保人权利《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投保人有权选择受益人,包括自己、配偶、子女或法定继承人等,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即可。
3:保障目的保险合同设立的初衷是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受益人的选择是为了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确保其遗产能够按照意愿分配,而非直接给被保险人。
4:保险利益《民法典》第1390条规定,只有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成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本人通常对自己有保险利益,但也可以指定他人。
5:变更权《民法典》并未明确禁止被保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变更受益人,但通常需要告知保险公司并得到其确认。
总结::保险合同中的死亡受益人并不受限于被保险人,投保人作为合同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被保险人虽然可以是受益人,但在实践中,更常见的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以实现其遗产规划和风险管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