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保险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382条,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险金受益人。若需增加受益人,首先需查阅原保险合同,确认是否允许中途变更受益人及具体操作流程。如合同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且允许变更,可按约定程序进行。
二、投保人意愿表达
《民法典》第1386条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增加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明确表达其意愿,包括新增受益人的姓名、身份关系、受益份额等信息。此意愿表达应符合《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意思表示真实、自由的要求。
三、受益人同意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对于新增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民法典》第35条要求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增加此类受益人时,需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四、保险公司审核与变更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1387条,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出具新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完成对受益人的变更登记(参见《保险法》第39条)。这一过程应遵循《民法典》第491条关于电子合同变更的规定,确保电子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法律效力与纠纷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138.jpg
总结:根据《民法典》第13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