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受益人。在公司团体意外保险中,通常由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员工集体投保,员工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若合同中未明确指定,一般遵循法定受益人的顺序。
二、法定受益人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若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此时,受益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无前述继承人时,才轮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三、受益权的转让与放弃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其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同时,《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这意味着,已指定的受益人可将受益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选择放弃,使得保险金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四、受益人的变更与撤销
《民法典》第49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权申请变更受益人。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意味着,被保险人亦可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撤销受益人指定。
五、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受益人只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团体意外保险的受益人主要由保险合同约定,未明确指定时按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受益人具有转让、放弃权益,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变更、撤销指定的权利。同时,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无需支付保险费,且负有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总结:综上所述,公司团体意外保险的受益人主要由保险合同约定,未明确指定时按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受益人具有转让、放弃权益,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变更、撤销指定的权利。同时,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无需支付保险费,且负有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