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刚出生的儿子即具备成为保险受益人的主体资格。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第1189条明确,赠与人有权决定赠与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作为财产(保险费)的支付者,其选择儿子为受益人,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民事关系内容。
三、受益人指定方式
《民法典》第1172条指出,设立遗嘱信托、人寿保险等涉及人身关系的合同,受益人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可直接在保单中指定儿子为受益人,无需另行订立遗嘱或信托。
四、受益权的变动与保护
《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受益人对人寿保险金享有的权利不得被转让、剥夺或限制。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债务问题,受益人(儿子)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不受影响。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确保受益人权益的动态调整。
五、未成年人受益权的保障
尽管儿子可能尚未成年,但《民法典》第35条强调,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因此,若儿子成为受益人并需领取保险金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确保资金用于其生活、教育等必要开支,直至成年自行支配。
总结::投保人完全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将儿子指定为受益人。这一行为既符合相关自然人主体资格要求,又尊重了投保人的意思自治;受益人的指定方式直接且明确,其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受他人干涉或债务牵连。即使儿子为未成年人,其受益权亦将得到妥善管理和保障,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