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遗嘱继承中的“受托人”是指被指定或者选任为遗嘱执行人的人。遗嘱人的家属、邻居、朋友等都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
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在没有设立遗嘱的情况下,直接向受托人交付遗产,受托人应当按照遗嘱的意愿,将遗产交付给遗嘱人指定的接收人。因此,增加保险受益人委托书,可以是遗嘱继承人直接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明确接受委托的方式和内容。
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指被指定或者选任为遗嘱继承人的人。如果在遗嘱中并未明确规定继承人的数量或者范围,那么保险受益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追加,使他们成为新的法定继承人。
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可以在遗嘱指定的范围内,代为处理遗嘱指定的事项。因此,增加保险受益人委托书,可以让受托人代表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履行相关的职责。
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在丧失合法继承权或者部分丧失合法继承权的情况下,其有权通过遗嘱指定的代理人办理遗嘱执行人的变更手续。因此,增加保险受益人委托书,可以让遗嘱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或部分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获得新的权利。
总的来说,增加保险受益人委托书是为了保障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改变并非强制性的,而是需要在遗嘱继承中约定清楚,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总结:总的来说,增加保险受益人委托书是为了保障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改变并非强制性的,而是需要在遗嘱继承中约定清楚,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