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的定义与指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金葵花保险信托受益人,即指在该保险信托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受益人的指定应遵循自愿原则,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
二、受益人数的限制
《民法典》并未对保险受益人的数量作出直接限制。因此,金葵花保险信托受益人理论上可为一人或多人。实践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和家庭情况,合理设置多位受益人,实现财富传承、风险分散等目的。
三、受益份额与顺序
《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金葵花保险信托受益人可按需设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确保保险金在受益人间公平、有序分配。若未明确份额,则默认各受益人平均享有权益。
四、受益人变更与撤销
《民法典》第1127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金葵花保险信托受益人变更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权益不受侵害。
五、受益人权利的丧失与恢复
《民法典》第1128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丧失受益权。但如其悔过并得到其他受益人原谅,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经保险人同意,受益权可予以恢复。
总结::金葵花保险信托受益人设置具有高度灵活性,数量无明确上限,可按需设定受益顺序和份额。受益人变更须遵循法定程序,权利丧失有明确规定且具备特定条件下恢复的可能性。这些规定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了充分的自主空间,以实现个性化的财富管理和传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