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保险合同的义务告知
1. 保险条款的履行:根据《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未经保险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移动保险标的不同于约定地点。”
2. 投保人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后,有权向保险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
二、关于保险利益与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
1. 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残疾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责任。保险金应当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其指定的人”。
2. 财产损失保险:根据《保险法》第27条的规定:“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所遭受的损害”。
三、被保险人的遗嘱和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24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利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利的,丧失继承权。”
四、遗嘱的内容及效力
1. 遗嘱的设定和执行:根据《继承法》第35条的规定:“遗嘱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书立。法定代理人在代书遗嘱中注明自己是遗嘱的见证人,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准许在遗嘱上签名。
2. 遗嘱的内容:根据《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遗嘱应载明财产的归属、债务的偿还等内容,以及对于附带事项的说明和处理方式。”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内容的,视为明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中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确认合同无效。”
2.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法律没有规定的,违约方应当负连带责任。”
总结:2.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法律没有规定的,违约方应当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