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9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家庭成员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采取与本人本意相反的行动,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身体完全丧失功能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明知是伪造的检验结果而为之,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依法可以选择拒绝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划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2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查勘,确定事故的原因,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总结::以上五个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明确指出,在涉及车辆保险理赔时,车主或驾驶员应对自身行为负责。如果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欺骗保险公司,将无法获得理赔,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因此,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