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的焦点可能是:离婚后发现的“系统”是否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如何分配,以及可能影响离婚协议的问题。
1:财产归属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如果“系统”是在离婚后开启,且其价值与婚内劳动或投资无关,那么它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2:知情权与隐瞒资产即使离婚后发现,若“系统”在婚内已存在但未披露,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3:子女抚养费与财产分配《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若“系统”的收益能影响抚养费支付能力,可能需重新考虑抚养费问题。
4:离婚协议的修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93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总结::离婚后开启的“系统”,如果与婚内活动无关,通常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内存在隐瞒,可能涉及财产重新分配,甚至影响离婚协议的执行。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寻求法律咨询,确保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