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诉讼中可以使用的证据种类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涉外诉讼中,书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电子邮件等书面文件,这些文件需经过公证或认证程序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物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指出,“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状态、外部特征、质量、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涉外诉讼中的物证可能包括实物样品、产品缺陷部分等,这些物证同样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固定和保存,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等数字信息,对于这类证据,应关注其采集方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未被篡改等问题。
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在涉外案件中,如果证人位于境外,可以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进行远程作证,并确保整个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涉外诉讼中,如涉及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时,往往需要依赖专业鉴定意见来辅助法庭查明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涉外诉讼中的证据种类涵盖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多种形式,每种证据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范和操作流程。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