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能否通过协商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的详细分析:
合法性与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商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协议管辖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具体条件和限制。
专属管辖的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某些特定类型的涉外合同纠纷必须由中国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改变这一专属管辖权。
级别管辖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协议管辖时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和级别,确保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确保协议管辖的内容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在协商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因协议内容不合法或不明确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当事人谨慎处理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